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1、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2、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3、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4、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企业名称等变更说明;
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公证);
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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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2、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
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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