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1、申请人所持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必须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
2、申请人必须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请人不满60周岁;
4、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该国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有效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
2、申请运行的种类和时间。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和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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