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Ⅰ类:
1、研究发展,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
2、验证试飞。
Ⅱ类:
1、航空器为修理、改装等目的的试飞或调机飞行;
2、航空器撤离危险地区;
3、航空器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4、新飞机生产试飞。
Ⅲ类:
1987年5月31日前一千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
1、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2、建议的使用限制;
3、制造符合声明;
4、申请人经检查能够安全飞行的声明;
5、按照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或修理)方案,完成相应检查(或修理工作)后,对航空器状态的评估报告。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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