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的核准: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完税凭证;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
2、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的批复文件;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及章程;
5、申请之日银行出具的账户对账单;
6、验资报告;
7、视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3)~(6)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三、机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向资本金账户划转核准:
1、机构外国投资者或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对截至划款日资本金账户累计入账情况作说明);
2、专用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机构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5、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申请;
2、受理;
3、核准。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