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
1、承接制作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单位;
2、委托制作单位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1、申请书。应载明:产品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委托企业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进出境海关等;
2、产品内容简介;
3、委托制作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制作授权书;
4、制作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转委托的须提供原合同);
5、委托企业、制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1、提出申请;
2、审核;
3、决定。
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其他规定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经审核光盘内容,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关于同意企业承接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批复》;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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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取得《关于同意企业承接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批复》后,方可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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