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3、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
5、样盘。
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1、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2、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3、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
10个工作日;
4、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5、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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