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第二款: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1、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4、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6、施工图及供图协议;
7、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8、征地审批手续;
9、其他证明材料。
开工单位的申请资料经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审查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个别项目如需组织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及检验、检测、检疫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间内。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项目有什么?
1、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批准的可研投资)以上的新建、续建、改扩建、供(节)水、水保、水电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各类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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