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一份);
6、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7、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一份);
8、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3、完成试生产并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生产,并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需约请型式试验);
4、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5、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自资料完成送交有关部门审批后的6-12个月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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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与延续:
1、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2、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二、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1、许可证是一年一换吗?
答: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申请程序复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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