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博物馆藏品取样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1、用于科学研究;
2、馆藏一级文物除外;
3、经批准成立的国有或非国有博物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1、申请人申请书;
2、拟取样藏品的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3、取样工作方案及论证报告;
4、文物保护措施;
5、同取样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含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
2、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4、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