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一、通用航空飞行教员:
1、年满18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申请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必须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2)和(3)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1)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
(2)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飞机或者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2)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1、在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2、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二、运输航空飞行教员
CCAR-61部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1、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如果按相应运行规章审定合格,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依据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签注有“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但当飞行教员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要求后,局方可以取消该限制。该类飞行教员分为以下三类:
(1)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
(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
(3)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
2、按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行使飞行教员权利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61.215条的限制;
3、按照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规则第61.217条规定进行执照更新。
三、地面教员执照
CCAR-61部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1、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1)年满18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4)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除本条(2)规定外,通过了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该考试的内容包括:
1.1、学习过程;
1.2、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1.3、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1.4、课程研制开发;
1.5、制定授课计划;
1.6、课堂教学技巧。
(6)按所申请的等级,通过了下列相应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1.1、对于基础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1.2、对于高级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61.155和61.18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1.3、对于仪表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2、下列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本条(1)(5)规定的理论考试:
(1)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2)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学历证明;
4、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5、体检合格证明;
6、原执照;
7、飞行经历记录本;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9、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地区管理局20日办理临时执照;民航总局20日内办理永久性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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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2、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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