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4、《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29号);
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一、外资银行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以及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中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
1、申请报告(需说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的本外币合并、外币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
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税证明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资保险公司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1、汇款申请书或购汇申请书;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1、汇款申请书或购汇申请书;
2、所得利润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4、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5、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汽车金融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
1、书面申请;
2、税务凭证;
3、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
6、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
1、汇款申请书或者购汇申请书;
2、所得利润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4、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5、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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