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
3、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4、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1、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并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6、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门户网站注册申请,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按申报材料清单,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当场出具《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2、办结。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出件。
即收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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