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7、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估价师注册证;
11、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12、办公场地证明;
13、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价格、财务等管理制度);
14、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5、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
16、业绩材料;
17、随机抽查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前三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注: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验章,需升级的企业还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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