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2、《孔子学院章程》(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一、孔子学院(课堂)设置:
1、中外机构合作申请;
2、申办机构是所在地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教育行政机构,有从事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
3、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中方申办机构应具有孔子学院所在国家语种的师资储备,原则上应设有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具有海外留学生招生资格。外方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
5、申办材料完整,论证充分。
二、年度项目审批:
1、符合《孔子学院章程》;
2、符合《孔子学院总部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申报材料完整,内容合理,项目效益明显。
一、孔子学院(课堂)设置:
1、外方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及申办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申办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市场需求预测、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经费筹措及管理,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中方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非教育部直属院校须征得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二、年度项目审批:
提交“孔子学院年度项目申请书”。
1、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受理设立孔子学院申请后,按照《孔子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法律程序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受理年度项目申请后,按照《孔子学院章程》、《孔子学院总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孔子学院(课堂)设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年度项目申请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送总部审批,总部于次年4月1日前审核批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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