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供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需提供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三、已出口且已核销的需提供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 赔付时提供)。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需提供材料:
1、情况说明;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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