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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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机关是哪里?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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