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原件);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原件);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9、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原件);
10、工程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11、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1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13、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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