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省际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营运证的发放程序为,经市州港航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港航局审核转报交通部(长航局)核发船舶营运证;
2、从事省内跨市州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营运证的发放程序为,经市州港航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港航局核发船舶营运证。
3、从事市州内运输(除客渡船之外的其他各类船舶)的船舶营运证的发放程序为,由市州港航管理部门核发船舶营运证。
4、经营渡运船舶(含汽渡)的运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属黄石市城区内的渡运业务,由市港航管理部门管理。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应包括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
3、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新增客船的,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受理;
2、现场踏勘;
3、集体研究决定;
4、领导签字;
5、上报上级批准机关。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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