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1号);
3、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之一《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科工法字[2000]407号)。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军用核设施或拟建军用核设施;
3、承担与申请内容相符的国防核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4、其他。
1、受理;
2、审查;
3、审定;
4、批准;
5、告知。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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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批对象是什么?
答: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军用系统设施的营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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