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4、有熟悉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且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录。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有《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5、拟 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或勘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市水产办公室审核无误并盖章确认后报农业部)。属制造、更新 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呢个转产从事远洋渔 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 船,需同时报送代理或租赁协议;
6、农业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1、水产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受理的,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收到水产办公室受理的申请报告后,按规定复核并下达批准决定或不批准决定的理由;
2、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运回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局确认后报国家海关总署;
3、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企业年审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报农业部,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农业部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远洋渔业企业投产后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报告前6个月情况,并填妥《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一并报市水产办公室;
5、远洋渔船出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与书面报告一同报市水产办公室。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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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农业部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1、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未取得《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公海捕捞生产的;
2、申报或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3、不按农业部批准的或《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生产,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或非法捕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
4、远洋渔船未取得有效的检验、登记和其他船舶证书,或不符合远洋渔船的有关规定的;
5、违反本规定招聘或派出远洋渔业船员的;
6、妨碍或拒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7、不按规定报告情况和提供信息,或故意报告和提供不真实情况和信息的;
8、拒绝接纳农业部派出的观察员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
9、不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的;
10、发生涉外违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1、依法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问:《远洋渔业资质证书》申办对象是什么?
答: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华的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不能申请从事远洋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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