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科[2000]394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1~3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 的1~3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该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取证企业,需提供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4、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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