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符合原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及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注明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
3、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拟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花名册,附卫技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许可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复印件1份;
5、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
6、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7、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提交与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
注:申请资料均需申报单位盖章,如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系原件复印”。
1、受理;
2、审核(专家评审);
3、审批;
4、结束。
3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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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需要进行专家现场审核。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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