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是国家外国专家局针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制定的具有行政行为和法律制度双重意义的准入管理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外国人通过申请并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后,可以得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受聘在京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京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京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京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5、应聘在京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北京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本条第2、第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聘用协议或合同。
1、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2、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申请:10-15个工作日;
2、受理:0-25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审批: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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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2、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问:什么情况不予办理?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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