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有关导则;
6、《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HAD003/01-08)等。
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明确的核承压设备活动目标和范围;
3、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适用的试验条件和管理水平并有类似活动的经验和良好的质量史;
4、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大纲,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保证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承压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
1、申请公文1份;
2、符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四、五、八、九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各3份。
1、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并正式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的主审单位和审查计划;
3、主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审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对审查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查单位提出资格审查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主审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主审单位审查意见和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行政审批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查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3、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核安全局可吊销其资格许可证:
1、不具备资格、而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证者;
2、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条件致使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严重影响有关物项的核安全功能;
3、对核安全相关的重大不符合项拒不上报、隐瞒或谎报事实并拒不改正者;
4、经屡次警告、罚款或限期改进等处罚仍拒不改正,其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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