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查;
5、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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