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1、申请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组织;
2、具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拥有必要的资金;
4、具有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5、拟设置空间电台所使用的卫星网络必须完成国内、国际卫星网络频率协调;
6、国家规定开展特定空间业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说明:特定空间业务种类较多,例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其他还有地球探测、科学研究、导航定位等)。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资格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5、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20-4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才能实施变更。
问:受理单位是什么?
答: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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