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股票外汇登记
1.1 发股前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64号文);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1.2 发股后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64号文);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2、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审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64号文);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3、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外所募资金、减持股票所得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权益)所得资金存放境外核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后结汇审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1、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股票外汇登记
1.1 发股前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证监会批准文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资金调回计划;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 发股后登记
(1)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发股前登记表;
(3)正式招股说明书;
(4)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有关合同、付款凭证等;
(5)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审批: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B股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招股说明书;
(5)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外所募资金、减持股票所得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权益)所得资金存放境外核准: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外汇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持书面申请和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出售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持书面申请和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4、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后结汇审批: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
(3)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
(4)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
(5)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6)招股说明书;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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