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
1、排放申请书;
2、含油量成分检验报告。
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
2、审查:对提交的含油量成分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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