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
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1、引种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提出境外引种检疫申请;
2、受理范围:
(1)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直接递交的申请;
(2)引种数量超过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递交的经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后的申请。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2、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4、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5、再次引种的,需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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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2、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3、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4、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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