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A.B.C》;
8、《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3、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4、卫生管理制度;
5、卫生管理机构;
6、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7、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8、制水工艺流程相关资料(二次供水除外);
9、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10、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登记、初审;
3、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评审;
4、提出审查建议;
5、制作证书或初审意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6、经办人整理资料报卫生与计生处处长签字;
7、窗口发件。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监测、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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