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许可证。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企业应填写申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功率、压力及容积流量范围;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生产许可证原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且生产许可证内容需变动的企业。
注: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2、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3、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空气压缩机辅机检验费按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检验费收费标准收取;
5、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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