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出海船舶户口簿由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核发;
2、《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本省沿海船舶除依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1、交通运输船: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和《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一份;
2、渔业船舶:船舶所有权证书、检验检疫证书、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到船籍港边防派出所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连同船舶证件交办证人员,边防派出所审核后报送区(市、县)公安边防大队审批办证。
5-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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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问:《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有效期限及年审制度?
答:《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有效期为四年,边防派出所在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集中对《出海船舶户口簿》进行年审。未经年度审验的船只不准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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