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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