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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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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编号:
    SN_4EF98D32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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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4
  • 知企价格:
    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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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通用航空企业及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民航总局102号令),制定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和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主体的登记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规定包括以下过程:

    1、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

    2、对完成规定的筹建准备工作后,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3、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后续的监督管理。民航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全国范围内的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核批准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经营项目的申请;负责办理从事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经民航总局行政首长授权后,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以民航总局名义审核批准相关范围内的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申请,签署颁发、换发、变更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授权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进行。

    获得授权的行政领导每年度应不少于两次向民航总局行政首长书面汇报审批通用航空企业情况。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为申请人保密。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受理部门不得向第三者出示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3、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4、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5、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6、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7、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8、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9、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3.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3.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3.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3.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6、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的服务流程:

    1、申请人按照清单的要求准备资料。

    2、申请人应按本程序要求的规定格式,填写《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

    3、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文件、材料;从事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将申请文件、材料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

    4、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按第十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受理通知单》TR-CH-02(6/2004);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受理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受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筹建工作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同意申请人开展筹建工作,并向其出具《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通知单》TR-CH-05(6/2004)。

    8、按规定新筹建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受理部门应按规定举行相关听证会。

    9、对申请从事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

    10、对申请从事乙、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筹建审批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TR-CH-01(6/2004)、《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通知单》TR-CH-05(6/2004)(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11、受理部门完成筹建审批工作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及相关批复文件按要求归档,以备查验。

    12、受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经批准开展筹建工作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筹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企业申请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的预计完成时间是:资料提交齐全后3-6个月。

                       

    关于企业申请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的收费说明:

    知企网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

                              

    注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达到、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当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并提供原件。待受理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2、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应基于对当地通用航空市场、发展情况的实地调研;应明确拟使用的航空器类型、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技术能力情况、开展经营项目作业质量保证的依据(含是否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飞行人员、机务维修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渠道和培训方案;可行性论证应有明确依据;经济效益预测应包括财务成本分析、收入来源论证等,并有可信的数据来源;

    3、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确保其真实、有效。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本年内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比例及到帐情况等;

    4、申请人提交的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能力评价,应由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主管飞行、作业质量负责人的资历表及能力评价可由其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

    除经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国家有关法律禁止、限制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不得担任筹建负责人、飞行和作业质量负责人;

    5、申请人提交的各股东签订的协议、合同,应是全部股东针对筹建企业所签订,协议、合同中应说明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比例等;股东为投资人委托代表的,应提供委托协议或委托书;

    6、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确保其真实、有效;

    7、对涉及外商投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为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证明。

    1、申请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的企业应该在筹建期内完成哪些工作?

    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企业标志;

    3、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4、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6、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7、 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    

        7.1、企业运营手册;

        7.2、企业质量手册;

        7.3、飞行签派手册;

        7.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

        7.5、快速检查单;

        7.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7.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

        7.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7.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7.10、安全保卫方案。

    2、通用航空企业审批证书有效期多久?

    答: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

    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证书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应于通用航空企业审批证书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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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保障体系分为绝对保障和升级保障

              诚信保障体系分为绝对保障和升级保障: 绝对保障:先行赔付、误一罚十、价格特搜、误工赔偿,凡是经过知企网认证的服务商,皆具备绝对保障内容。升级保障:服务不好无理由退款、先服务后付款、十倍差价返还,此项服务是服务商自行选择,凡是选择该项服务的服务商皆标注相应的服务标识。

    先行赔付

              所有经过知企网的认证服务商 ,都已预先交付给网站一笔质量保证金,一旦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如消保委、质量检测局等)确定是服务商的责任,但此时服务商又不予或不能解决的,那么网站将启用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陪付。

    假一罚十

              在知企网内,经过网站审核并拥有正规授权资质的认证服务商。如在此类服务在服务商处,出具各种报告数据等等有假,经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并确认后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如消保委、质量检测局等)确定是服务商责任网站将会要求监督服务商按照合同总价,进行假一罚十的赔偿,并且取消该服务商与知企网合作资格。

    价格特搜

              知企网内所有经过网站审核通过的认证服务商都接受消费者的价格监督,从网站订购服务之日起30天内,如发现其他正规渠道所服务价格低于网站服务价格(产品所有包含的主件、附件、服务等所有费用的总价格低于网站的报价),可向网站进行价格举报。经网站核实,举报成功的消费者可获得网站授予的论坛勋章和一份精美的纪念品。同时网站会要求服务商进行调价,价格低于举报价格,后期消费者可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订购。

    误工赔偿

              消费者在知企网下订并确认好服务信息后,需要立即启动项目以及进行上门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误工赔偿”规定,每延误一天误工费按照合同签订总价的千分之三执行赔偿,具体误工天数计算以网站、客户、服务商三方协商天数为准。

    退换服务类型

              在知企网内,所有带有服务标志的服务,表示服务商承诺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服务。当消费者得到服务7天内,如对服务不满意、不喜欢,在不影响继续合作的情况下,都可以向知企网提出退换服务申请(非标定制服务除外)。但其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及第三方等,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先服务后付款

              在知企网中,所有带有服务标志的服务,主要针等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等,可以先支付总合同款的30%。当服务完毕,消费者验收满意后,再支付剩余货款的70%。除以上类别外的服务,认证、知识产权、商标、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无需预付30%货款,只要当服务验收满意后,再支付全款。

    十倍差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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