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湾方面仅开放了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或大陆商品展。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2、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文件;
2、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3、处理政治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方案(包括回避敏感政治问题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4、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览的核准文件;
5、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6、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有关介绍,须提供其名称、办展资格证明、办展经验及开展两岸经贸交流等有关情况;
7、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
8、如在展览会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贸合作方面的论坛,须提供论坛的详细方案(包括目的、主题、规模、发言人员等);
9、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0、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举办可免);
11、地方单位主办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12、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 申请单位应在展览举办前6个月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台港澳司,商务部台港澳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单位补全材料。
二、台港澳司进行如下项目审查:
(一)主办单位申请条件;
(二)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主办协办单位的办展能力;
(三)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以祖国大陆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展览会”的名称;以大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冠以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与台湾地区之名(如: “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福建省××展销会”等)。
(四)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赴台办展的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五)处理政治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方案(包括回避敏感政治问题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等),赴台办展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
(六) 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2、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3、多个单位申请举办同类展览会,由许可机关负责协调。
三、项目经商务部台港澳司审核并经商务部部领导批准,会签国台办同意后即批复申请单位。没有通过的申请退行政服务中心告申请单位。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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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展单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日。项目开幕日期距受理起算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
问:赴台参展可以吗?
答:目前,台湾方面仅开放了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或大陆商品展。赴台参展、举办招商活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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