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在我国,拍摄制作到影院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放映的电影片,需执行许可证制度。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公司、企业(包括影视文化公司),才可以拍摄制作电影片。
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电影制片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
1、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主办单位和名称、地址及其主管机关;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单位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省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广电总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广电总局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单位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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