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2、清运车辆需有完善的营运手续,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外形完好、标志清晰;
3、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做好包扎、覆盖,在运输途中严禁垃圾和污水飞扬撒漏;
4、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管理局指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严禁随意倾倒。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车辆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5、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另附清单一份;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等从业证明;
6、作业区域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意见、相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
7、与转运或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文件复印件;
5、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类处理方式及能力说明表;
6、出具专业处理设备的合格证明或鉴定书;
7、环保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及运营核准文件;
8、技术负责人履历表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等从业证明;
9、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复印件;
11、与委托处理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中转协议复印件;
12、作业区域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意见、相关市容环卫部门认可的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
13、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应提供:生活垃圾中转的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运输、排放方案复印件;与委托处理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中转协议复印件;
14、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还应提供: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复印件;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复印件;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运输、排放方案复印件;与委托处理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协议复印件;
15、从事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服务的,还应提供: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过程中的残渣、污水等废弃物排放和处理方案复印件。
1、申请个人或企业提交《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营运车辆的有关手续、企业资质;
2、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1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办理对象: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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