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颁发法律依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颁发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一、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含)以上、54周岁(含)以下;
3、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4、符合本规则《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5、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6、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1、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2、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3、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21周岁;
4、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5、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6、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7、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8、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四、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1、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2、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3、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注:申请人的2、3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五、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气象预报专业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及气象信息系统机务专业(以下简称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20周岁(含)以上;
3、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4、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经历;
5、持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6、参加民航总局规定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1、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2、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3、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在相应的持照气象机务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相应专业的实习。
注: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专业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时,参照前款规定的业务经历要求。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颁发:
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5、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6、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颁发:
1、《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学历证明;
4、体检合格证明;
5、理论考核合格证明;
6、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7、管制员经历证明。
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
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
6、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7、照片。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颁发:
1、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2、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颁发:
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情报员经历证明;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4、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
1、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
2、初审:民航地区空管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3、审查: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行政决定:民航总局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查意见做出行政决定;
5、通知: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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