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3、《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科工法字[2000]48号);
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和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
3、具有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核产品过境运输、转运运输经营权;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
1、核产品准运及过境申请文件(一式四份,样式见《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2、相关文件:运输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进口国政府关于经中国过境的核产品纳入保障协定,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承诺;有关产品特性、包装等详细说明。
1、承担核产品准运及过境的单位,在承运核产品过境前,应向国防科工局提交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申请文件;
2、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商务部进行复审;
3、商务部复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并抄送主管海关和国防科工局;
4、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国防科工局、商务部审查和复审时,需会商外交部,必要时,需报国务院审批。
30个工作日。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问:审批对象是什么?
答:请办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的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过境货物运输代理、核产品过境运输、转运运输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