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关;
2、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3、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1、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3、拟设立认证机构的代表性证明材料;
4、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5、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由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机构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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