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审批需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目录、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
1、必须是经博物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了的,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法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
2、国有博物馆须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终止该藏品的退出程序,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3、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1、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2、处理的原因和方式(包括拟不在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锐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文件),须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3、文物或标本的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4、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级复审意见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一式一份留存。
1、受理;
2、审核;
3、批准。
1、审批时间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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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书,一次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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