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一、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二、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3、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5、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三、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3、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立项的审查,除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外,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立项时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50天内(含专家评审时间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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