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关于本科学校设置标准的具体要求;
5、本科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隶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民办本科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
(一)筹备设立: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二)正式设立: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8)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12)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13)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二、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申请书;财务清算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须载明所有组成人员的表决态度)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其中:变更合作办学者,还应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提交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须载明所有组成人员的表决态度)、拟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应提交:终止申请书;学校章程;财务清算报告;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定;资产处理方案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教育部提出本科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申请;民办本科学校举办者,须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其中,申请新设立本科学校或变更为本科学校、更名为“大学”的,须在相应审批年份第三季度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2、育部受理设置申请后,按照《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及《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对申请新设立本科学校或变更为本科学校、更名为“大学”的,教育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形式审查;
(2)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3)提交一年一度的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
(4)根据评议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民办本科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民办本科学校的筹备设立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自受理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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