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应当具有我国境内常驻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
2、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外语、财会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4、在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存入50万元的备用金。
以下材料一式4份:
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领取,也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2、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4、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5、机构章程及保证中介活动正常开展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协议(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8、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出具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1、申办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办机构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3、对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4、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证、中介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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