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概述: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上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有Co Tc Ir I等,装置有:γ刀,后装机,模拟定位机。工业上有 γ探伤机、料位仪(Cs,Co)。
审批内容: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2、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
3、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
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上述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颁发。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4、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8、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由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许可证颁发部门授权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服务流程图: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上述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立项。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需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省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交国家环保总局核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审议。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预计完成时间: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说明: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的费用。
关于许可证变更和续延的注意事项: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二、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1、审批结果如何查询?
答:通过审批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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