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单位为已合法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2、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资金;
3、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6、审批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原因;说明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设备名称、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资金证明;
4、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收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办理对象及范围: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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