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3项: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本科教育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4、招生单位须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办学条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
5、分学校招生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统筹安排,报我部审核批准。
一、分省分部门年度招生计划总量申报材料: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报送审批部门,内容包括上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招生计划申报意见、各地应届高中毕业生规模、高校办学条件等数据和情况。
二、分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申报材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教育部核定的分地区分部门招生总规模内编制并报送审批部门核准,教育部直属高校年度计划由教育部在国家确定的部门招生计划总规模内编制。
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求,教育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全国年度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意见,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提请国务院、全国人大等审议通过。根据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衔行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研究提出所属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的意见,报两部门;
2、根据两部门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报送年度招生计划申请报告;
3、根据全国招生计划总规模,以及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条件和需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地各部门本科生招生计划总规模;由教育部牵头,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各地各部门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
4、按招生单位的教育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国家核定的各地各部门总规模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编制所属各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报送审批部门核准;
5、两部门审核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分学校招生计划,确保年度宏观管理目标、专项计划和其他要求得到落实。由教育部联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全国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全国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计划文本需会签财政部)。
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工作从前一年10月份启动,11月份由各地各部门报送计划申请材料,12月底完成各地各部门招生规模核定审批工作。当年1-2月份由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总规模内编制其所属单位招生计划并上报审批部门核准后,统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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