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1、申请表;
2、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4、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6、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7、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在湖南的自然人可自行向我局提出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若拟任职证券公司注册地在湖南辖区,可由该证券公司向我局提出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2、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我局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系统)录入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4、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我局完成任职资格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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