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一、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1、出口单位申请函;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针对上述材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二、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1、出口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
注: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与上述第2项同时丢失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
一、受理: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定:
1、经办: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
(2)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根据授权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2、业务主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授权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经办人。
三、办理:根据审核情况,经办人出具“核准件”,业务主管加盖“出口收汇监管业务专用章”, 留存有关审核资料。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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