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2、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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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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